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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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就重要濕地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 一、具有本法第九條所定情事。 二、應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辦理異地補償。 三、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四、因天然或人為因素增加面積或提升生物多樣性,依據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有變更或廢止範圍或等級之必要。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情形。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區內符合前項規定之濕地,得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
- 3.中央主管機關就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濕地,得依職權逕為辦理。
- 4.第一項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變更或廢止重要濕地之等級、行政轄區、位置、建議範圍、面積及申請案由等。 二、重要濕地變更或廢止檢核表(如附表二)。 三、重要濕地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現況環境說明,並以照片、圖示及地圖配合說明: (一)重要濕地與周邊地區之關聯性。 (二)變更或廢止對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與重要物種、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及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之影響。 (三)變更或廢止之必要性及替代方案。 (四)變更或廢止後之配套措施。 五、重要濕地變更或廢止範圍圖說,應附具濕地之區位、周邊重要地標、道路、橋梁之名稱及建議範圍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其他相關文件。
- 5.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建議申請案,應依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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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7條的规定: 1. 申请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提供变更或废止重要濕地分析报告书,提交给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由其转送中央主管机关建议变更或废止重要濕地: a. 符合该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b. 需要配合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异地补偿的情况。 c. 为避免重大灾害的发生。 d. 根据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证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废止范围或等级的情况。 e. 其他被中央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废止重要濕地的情形。 2.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以就其辖区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濕地建议中央主管机关进行变更或废止重要濕地。 3. 中央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职权直接进行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濕地的变更或废止。 4. 第一项变更或废止重要濕地分析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变更或废止重要濕地的等级、行政辖区、位置、建议范围、面积和申请案由等。 b. 重要濕地变更或废止检核表(如附表二)。 c. 重要濕地内土地所有权人意愿调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d. 现状环境说明,并配合照片、图示和地图进行说明: - 重要濕地与周边地区的关联性。 - 变更或废止对法第八条各款所列事项之一、重要物種、重要科学研究、文化资产或生态及环境价值及其应优先保护区域的影响。 - 变更或废止的必要性及替代方案。 - 变更或废止后的配套措施。 e. 重要濕地变更或废止范围图说明,应包括濕地的位置、周边重要地标、道路、桥梁名称和建议范围等,比例尺不得小于五千分之一。 f. 其他相关文件。 5. 中央主管机关在受理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建议申请案时,应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案由名詞
- 核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8 條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9 條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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