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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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之變更或廢止,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評估: 一、申請案由之必要性及替代方案。 二、重要濕地之變更或廢止對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與重要物種、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及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之影響。 三、重要濕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之必要性。 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五、重要濕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後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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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8條,對於重要濕地的變更或廢止,需要綜合評估以下事項: 1. 申請案必要性及替代方案:評估申請案的必要性以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供考慮。 2. 變更或廢止對各事項及重要物種、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及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的影響:評估變更或廢止對於重要物種、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及環境價值和應優先保護區域的影響程度。 3. 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的必要性:評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4.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考慮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變更或廢止的意願。 5. 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後的配套措施:評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後是否有相應的配套措施,以確保變更或廢止過程中相關利益的保護。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0年發布的《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其中第8條中提到了上述評估項目。這些評估項目的目的是確保在進行重要濕地變更或廢止時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保護生態環境並確保公眾參與。
- 廢止名詞
- 案由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濕地保育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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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