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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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明會應於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適當地點舉行。 二、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並於說明會舉行前十五日,將會議資料登載於專屬網頁。 三、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等民意機關、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商請當地村(里)長通知當地居民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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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進行公開展覽與說明會時,應遵守以下幾點: 1. 說明會應該在重要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適當地點舉行。 2. 公開展覽與說明會的日期及地點應該登載在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上廣泛宣傳,在說明會舉行前十五天,應該將會議資料登載在專屬網頁上。 3. 應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重要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等民意機關、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4. 應請當地的村(里)長通知當地居民參加。 這些規定確保了在進行重要濕地的公開展覽與說明會時,相關的機構、民意機關、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和當地居民都能得到充分的通知和參與的機會。例如,如果有人提出申請變更重要濕地評定,根據這些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在重要濕地所在地選擇適當的場所舉辦說明會,並透過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等方式廣泛宣傳,以確保相關機構和民眾能夠在說明會上獲得相關資訊,並提出意見。同時,也應通知相關的民意機關、申請人和土地所有權人,以及請當地村(里)長通知當地居民參加說明會。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公眾能夠充分了解重要濕地的變更評定內容並參與討論。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濕地保育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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