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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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要濕地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相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
- 2.申請人及相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應於陳述意見完畢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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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在進行審議時,應詢問申請人列席並進行說明,同時相關的人民或團體代表也可以列席並陳述他們的意見。申請人及相關的人民或團體代表在陳述意見結束後,應退席。根據這條規定,申請人和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在重要濕地評定變更的審議過程中發表意見,以確保公眾參與和透明度。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讓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有機會表達他們對該變更的關注和意見。 參考資料: -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新修訂日期:201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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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