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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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自行評估實施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措施者,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實施理由。 二、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三、衝擊減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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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10條,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自行評估實施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時,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一、實施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的理由。 二、具體採取的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的內容。 三、評估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的效益。 例如,如果一個開發計畫涉及濕地,申請者可能自行評估濕地的衝擊並提出一個衝擊減輕措施,如建立濕地保護區並限制開發行為。在申請中,申請者應詳細說明為什麼需要實施這項措施,例如因為濕地具有生態價值或是給予周邊環境提供重要服務等。同時,申請者也應提供具體的措施細節,如濕地保護區的範圍及管理方式等。最後,申請者應評估這項措施的效益,即預測其對濕地的保護和生態功能恢復的影響。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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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