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有關機關、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會議時表達意見,並得於公開會議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向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任何人民或團體在公開會議時有權表達意見。同時,在公開會議後的三十天內,他們也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向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具體意見,並附上自己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這些意見將被轉交給主管機關。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公眾能夠有效參與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表達對申請開發或利用項目的看法和關切。具體適用情況可以參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於2012年提起的民事訴訟案(訴願字第127號),該案中有其他相關當事人民眾參與公開會議並提出意見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