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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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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會議時表達意見,並得於公開會議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向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任何人民或團體在公開會議時有權表達意見。同時,在公開會議後的三十天內,他們也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向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具體意見,並附上自己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這些意見將被轉交給主管機關。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公眾能夠有效參與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表達對申請開發或利用項目的看法和關切。具體適用情況可以參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於2012年提起的民事訴訟案(訴願字第127號),該案中有其他相關當事人民眾參與公開會議並提出意見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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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 14 條規定:「有關機關、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會議時表達意見,並得於公開會議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