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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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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開發或利用者申請審查許可前,應完成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事項之說明書初稿及舉行公開會議,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頁刊登下列事項,公開三十日供民眾表達意見: 一、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名稱。 二、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場所及內容。 三、涉及之重要濕地。 四、說明書初稿。 五、公開會議時間及地點。
  2. 2.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除為前項之資訊公開外,並應將公開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鄉(鎮、市、區)之村(里)長辦公室及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意見之各級政府。
  3. 3.第一項公開會議,應於開發或利用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設置專屬網頁者,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網頁為其指定網頁。
  4. 4.公開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言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
  5. 5.會議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6. 6.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機關、人民或團體意見之處理情形,應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13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申請審查許可前,應完成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事項之說明書初稿及舉行公開會議,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頁刊登下列事項,公開三十日供民眾表達意見: 這段規定要求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在申請許可前,完成說明書初稿以及舉行公開會議。此外,申請者還需要將相關資訊刊登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頁上,公開三十天供民眾表達意見。具體公開的事項包括開發或利用行為的名稱、場所及內容、涉及的重要濕地以及說明書初稿、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2.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除為前項之資訊公開外,並應將公開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鄉(鎮、市、區)之村(里)長辦公室及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意見之各級政府。 根據這段規定,申請開發者除了公開上述資訊外,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行為所在地的各級政府單位,包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以及鄉(鎮、市、區)之村(里)長辦公室,還有依法徵詢意見的各級政府。 3. 第一項公開會議,應於開發或利用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設置專屬網頁者,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網頁為其指定網頁。 根據這段規定,公開會議應該在開發或利用行為所在地的適當地點舉行。而如果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沒有專屬網頁,可以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網頁作為指定網頁。 4. 公開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言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 根據這段規定,公開會議的紀錄應該載明到場人所做的陳述或發言摘要,以及他們提出的相關文件和證據。 5. 會議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根據這段規定,可以使用錄音或錄影的方式協助記錄公開會議的過程。 6.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機關、人民或團體意見之處理情形,應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根據這段規定,有關機關、人民或團體提出的意見,主管機關應該說明其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 根據以上法規解釋: 根據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13條的規定,開發或利用者在申請許可前應完成說明書初稿並舉行公開會議,並將相關資訊公開三十天供民眾表達意見。在公開會議中,應該記錄到場人的陳述或發言,並可以使用錄音或錄影方式輔助記錄。對於提出的意見,主管機關應解釋其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此外,開發或利用者還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政府單位,包括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 參考資料: 1. 環境保護署,《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https://www.epa.gov.tw/DisplayFile.aspx?FileID=F55112F31E2020C1 範例: 根據新聞報導,某開發公司計劃在某濕地地區進行開發工程,該公司依法遵循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13條的規定,完成了說明書初稿並舉行了公開會議。在公開會議中,居民提出了對該開發計劃的意見和關注,並提供了相關的文獻和證據。主管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在考慮了居民意見和相關資料後,決定採納部分意見並做出調整,形成最終的說明書。最終的說明書公開發布,並解釋了採納和不採納部分意見的理由。這個例子展示了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的應用,保障了民眾對開發計劃的參與和意見的表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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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 13 條規定:「申請開發或利用者申請審查許可前,應完成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事項之說明書初稿及舉行公開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