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濕地影響說明書的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5條有以下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在開發或利用濕地的行為上,應按照第4條的規定提出濕地影響說明書,並將函件轉發給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如果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行為不符合第4條所規定的情況之一,則應直接向各級政府發函復。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