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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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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重要濕地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申請開發或利用之行為,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濕地系統功能分區限制或禁止行為或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 一、有干擾(騷擾)重要濕地內重要物種及破壞其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或其他重要棲息地之虞。 二、有污染、減少或改變重要濕地內之水質、水量或水資源系統之虞。 三、挖掘、取土、填埋、堆置、變更重要濕地地形地貌或減少其水域面積,有影響天然滯洪功能之虞。 四、有危害該重要濕地之明智利用之虞。 五、有破壞或威脅該重要濕地受評定之其他重要價值之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有必要之開發或利用行為。
  2. 2.於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核定前,申請開發或利用之行為屬前項第六款情形,或屬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審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或生態功能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27條,濕地影響說明書的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4條,需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1. 若申請開發或利用的行為可能會干擾重要濕地內的重要物種,且破壞它們的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或其他重要棲息地之虞。 2. 若申請開發或利用的行為可能會導致重要濕地內的水質、水量或水資源系統受到污染、減少或改變之虞。 3. 若申請開發或利用的行為包括挖掘、取土、填埋、堆置、變更重要濕地的地形地貌或減少其水域面積,可能影響重要濕地的天然滯洪功能之虞。 4. 若申請開發或利用的行為可能危害重要濕地的明智利用之虞。 5. 若申請開發或利用的行為可能破壞或威脅重要濕地的其他重要價值之虞。 6. 若申請開發或利用的行為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之下。 舉例來說,若有一個開發案計畫將挖掘重要濕地的地貌或填埋部分的水域,這就屬於第三款情形,需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此外,若申請開發或利用的行為涉及其他重要濕地價值,例如重要物種的棲息地或生態功能,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審認有可能破壞或降低重要濕地或生態功能,也需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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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 4 條規定:「於重要濕地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申請開發或利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