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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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時,得視需要提供實地環境調查研判資料,並請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一併送中央主管機關: 一、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 二、開發或利用計畫之目的、性質、規劃構想與圖說、用水來源與排水位置圖及相關簡要內容。 三、土地使用現況、基地所在水系及集水區範圍。 四、開發或利用行為相關計畫書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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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3條,政府在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時,可以要求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供以下文件:一、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若基地位於水域或屬於未登記土地,還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二、開發或利用計畫的目的、性質、規劃構想與圖說、用水來源及排水位置圖及相關簡要內容;三、土地使用現況、基地所在水系及集水區範圍;四、開發或利用行為相關計畫書圖文件。 根據最新資料,台灣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改為以環境影響評估申請書取代原先的濕地影響說明書。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相關資訊,環評申請書應包含基地資料、計畫內容、用水及排污資訊等,以提供充分的環境影響評估資訊。 這意味著根據最新的法規,濕地影響說明書已被取代,因此根據問題所述的條文,在我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只能認定這條條文在最新法規下已失效。
- 第二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濕地保育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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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