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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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查詢開發或利用區域是否位於重要濕地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與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 一、開發或利用計畫之名稱。 二、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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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2條,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在檢附文件時應包含以下資料來查詢開發或利用的區域是否位於重要濕地或其他應納入整體規劃與管理範圍的濕地及其周邊環境: 1. 開發或利用計畫的名稱。 2. 基地的面積、位置和地籍資料。若基地位於水域或是未登記土地,則需要提供座標數位資料。 例如,申請開發某個地區的計畫時,需要檢附計畫名稱、基地面積、位置和地籍資料,並在文件中提供該地區的座標數位資料。這些資料將供主管機關查詢,以確認開發或利用的區域是否位於重要濕地或其他需要納入整體規劃與管理的濕地及其周邊環境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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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