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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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影響預測,應就開發或利用行為施工及營運利用期間,評估下列項目: 一、對重要濕地內之重要物種及其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或其他重要棲息地之影響。 二、對重要濕地內之水質、水量或水資源之地面水或地下水系統等之影響。 三、對重要濕地內之土壤、地形地貌或天然滯洪功能之影響。 四、對重要濕地內之允許明智利用之影響。 五、對重要濕地內受評定之其他重要價值之影響。
- 2.前項影響所引用之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與應用於開發或利用行為之精確性及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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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7條的規定,影響預測應針對開發或利用行為施工及營運利用期間的影響進行評估,包括以下項目: 1. 對重要濕地內的重要物種及其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或其他重要棲息地的影響。 2. 對重要濕地內的水質、水量或水資源的地面水或地下水系統等的影響。 3. 對重要濕地內的土壤、地形地貌或天然滯洪功能的影響。 4. 對重要濕地內允許明智利用的影響。 5. 對重要濕地內受評定的其他重要價值的影響。 而影響預測中所引用的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該詳細說明該模式的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中的重要參數,並解釋其在開發或利用行為中的精確性和適當性。 根據濕地保育法的立法精神,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濕地的自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根據該法,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該遵循以下原則:優先迴避重要濕地、迴避確有困難時優先採取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考量後仍有困難時始可實施異地補償措施、異地補償仍有困難時始可實施其他方式的生態補償。 而根據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的規定,該計畫的目標是維護濕地生態穩定及多樣性、明智利用溼地資源、重建濕地與社區文化互動與傳承。茄萣濕地公園開闢工程是根據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制定的具體實質開發計畫,1-4號道路也屬於茄萣濕地公園內。 而環說書中詳細列出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並根據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的目標提供相關保護對策。 綜合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72號判決意旨,環評會的專業判斷具有相當的尊重性,法院在審查環評會專業判斷時應予以尊重。並且根據濕地保育法的規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規劃內容應充分考慮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的目標,而且必須經過環評會的審查通過,環評會的專業判斷結果認定該開發行為已無違反濕地保育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情形的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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