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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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相關位置圖、環境現況、迴避措施、影響預測與範圍及第七款自行評估措施或替代方案等,應於適當比例尺之地圖上標明其分布、數量或以數據量化敘述。
- 2.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環境現況、第六款影響預測與第七款自行評估措施或替代方案等相關環境現況調查及評估,應依中央相關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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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8條,該條款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的規定,說明書應在適當比例尺的地圖上標明相關位置圖、環境現況、迴避措施、影響預測和範圍等內容,並且可使用數據量化敘述。 2. 根據該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規定,環境現況調查和評估應依據中央相關機關公告的檢測方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進行。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濕地影響說明書的編制過程中,必須在地圖上標明相關位置圖、環境現況、迴避措施、影響預測和範圍等內容。此外,進行環境現況調查和評估時,必須遵守中央相關機關公告的檢測方法或相關法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環評法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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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