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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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給申請案後,如果有其他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就應該通報給主管機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不同主管機關之間能夠相互了解並協調相關的開發或利用行為。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申請案中涉及到需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的行為,而該案件也需要農業主管機關的同意,那麼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應該將相關訊息通報給農業主管機關。這樣可以確保不同主管機關在處理申請案時能夠共享資訊並進行協調。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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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