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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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包括下列方式之一: 一、改善損失之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二、改善主管機關指定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三、前二款以外之濕地之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經營管理及維護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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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17條,該條所規定的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可以包括以下方式之一:一、改善損失之重要濕地的棲地多樣性及水質。二、改善主管機關指定的重要濕地的棲地多樣性及水質。三、除了前兩項之外,則可以進行濕地的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經營管理及維護,或者是採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方式。 舉例來說,如果某開發項目對於重要濕地造成了環境損害,根據第17條的規定,開發公司可以進行生態補償,例如改善濕地的棲地多樣性和水質,或者進行濕地的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經營管理及維護等相關工作。這些補償方式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以確保其有效性和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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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