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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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損失基地:指重要濕地因開發或利用行為所損失之範圍。 二、復育基地:指實施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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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2條之定義,損失基地指的是因開發或利用行為而損失的重要濕地範圍。復育基地則指實施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進行生態補償的範圍。 參考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8)。生態補償實施辦法。取自https://www.epa.gov.tw/19f2f8fe-02d9-41a0-a8fb-85b800fe70bc/844001db-56f6-40a7-8b8a-5c56716eb2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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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