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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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3 條」的規定,當在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範圍內出現同時有二個以上的開發或利用行為申請審查時,主管機關有權將這些申請案合併進行審查評估。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審查的效率,並確保對於重要濕地及周邊地區的開發行為能夠充分考慮到整體影響,並採取適當的衝擊減輕和生態補償措施。 例如,當某個地區的重要濕地周邊同時有兩個不同的開發計畫申請審查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將這兩個申請案合併進行審查評估,以確保對於該地區的開發行為能夠全面評估其對重要濕地及周邊環境的衝擊,並採取相應的減輕和補償措施。
- 上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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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