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4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七條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 意思是指當主管機關收到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申請後,必須在三十天內進行形式審查。如果審查發現需要補正,主管機關應詳細列出需要的補正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 舉例來說,如果某申請者提出了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申請,主管機關在三十天內進行了形式審查,並發現有一些資料不完整,主管機關會列出需要補充的資料並通知申請者,在一個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補正。 2.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得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 意思是指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在補正期限屆滿之前,可以申請展延三十天,但只能延長一次;如果在屆期內未進行補正,或者補正仍然不符合規定,則不會被授予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某申請者在期限內無法完成補正,或者補正的內容仍然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將不會批准他們的申請。但是,如果在期限屆滿之前,申請者可以申請展延三十天,但只有一次機會可以延長申請的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