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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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在完成前條程序後,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委員、相關專家學者、其他有關機關及人員一起進行現場勘察,並記錄下相關資訊。這些人員的參與可以提供現場實際情況的檢視,並在紀錄中記載下來以供後續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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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