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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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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完成現場勘察後,認有補正必要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
  2. 2.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補正資料後,得依前條規定再辦理現場勘查。
  3. 3.主管機關完成現場勘查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申請開發或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其迴避措施適當或對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影響輕微者,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審查結論修正濕地影響說明書後,主管機關始得發許可並予公告。
  4. 4.審查個案情形特殊者,前項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其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進行現場勘察後應該做出的相應處理: 1. 若主管機關在現場勘察後認為有補正的必要,應詳細列出需要補正的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並且在這次補正完成後不得再次要求補正。若屆期未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則不予許可。 2. 主管機關在收到補正資料後,可以依照前條規定再次進行現場勘查。 3. 主管機關在完成現場勘查後,應在六十天內作出審查結論並將結果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若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迴避措施適當或對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的影響輕微,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在修正濕地影響說明書後,主管機關才能核發許可並進行公告。 4. 若審查個案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一次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根據參考資料《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現場勘察後,若認為需要進行補正,應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一次。例如,若在現場勘察中發現申請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者補正該資料,並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若申請者未能按時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許可申請。 同樣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收到補正資料後,可以依照前條規定再次進行現場勘察。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確定補正後的資料後還可以回到現場進一步了解情況,做出更準確的審查結論。 參考資料: - 環保署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環境資源網, https://laws.itri.org.tw/lawsInOrder/client-lawyer-lawInfoDetail/139?menuType=menu&advance=AdvQuery&sgsNo=2&maxCount=10&lawyerId=&demandType=&text1=&order=%7B%22first%22%3A%22NO_ASC%22%7D&pageNo=1&pageSize=10&searchType=%7B%22KEWORD%22%3A%5B%7B%22criterion%22%3A%22NO%22%2C%22isDisable%22%3Afalse%2C%22isRange%22%3Afalse%2C%22order%22%3Afalse%2C%22criterionValueMax%22%3A%22%22%2C%22criterionValueMin%22%3A%22%22%2C%22criterionKeys%22%3A%5B%22NO%22%5D%7D%5D%7D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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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完成現場勘察後,認有補正必要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並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