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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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進行現場勘察後應該做出的相應處理: 1. 若主管機關在現場勘察後認為有補正的必要,應詳細列出需要補正的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並且在這次補正完成後不得再次要求補正。若屆期未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則不予許可。 2. 主管機關在收到補正資料後,可以依照前條規定再次進行現場勘查。 3. 主管機關在完成現場勘查後,應在六十天內作出審查結論並將結果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若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迴避措施適當或對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的影響輕微,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在修正濕地影響說明書後,主管機關才能核發許可並進行公告。 4. 若審查個案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一次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根據參考資料《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現場勘察後,若認為需要進行補正,應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一次。例如,若在現場勘察中發現申請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者補正該資料,並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若申請者未能按時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許可申請。 同樣根據《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收到補正資料後,可以依照前條規定再次進行現場勘察。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確定補正後的資料後還可以回到現場進一步了解情況,做出更準確的審查結論。 參考資料: - 環保署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環境資源網, https://laws.itri.org.tw/lawsInOrder/client-lawyer-lawInfoDetail/139?menuType=menu&advance=AdvQuery&sgsNo=2&maxCount=10&lawyerId=&demandType=&text1=&order=%7B%22first%22%3A%22NO_ASC%22%7D&pageNo=1&pageSize=10&searchType=%7B%22KEWORD%22%3A%5B%7B%22criterion%22%3A%22NO%22%2C%22isDisable%22%3Afalse%2C%22isRange%22%3Afalse%2C%22order%22%3Afalse%2C%22criterionValueMax%22%3A%22%22%2C%22criterionValueMin%22%3A%22%22%2C%22criterionKeys%22%3A%5B%22NO%22%5D%7D%5D%7D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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