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20條,如果船舶的航行可能會影響海岸的保護或導致海洋污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航政主管機關商討調整航道的問題並公告之。具體而言,當船舶的航行可能造成海岸的環境損害或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時,相關機關可以進行協商並做出調整航道等相應的措施。該法條的目的是保護海岸環境及海洋生態,防止航行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
本條明定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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