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法之罪,其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沒收之。
海岸管理法第42條規定,對犯本法之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均可進行沒收。這表示法院可以依據這條法律,將犯罪所得的物品或被用於犯罪的物品予以沒收。具體範例可能包括從非法漁船上查獲的非法捕撈之漁獲物或從違法沙灘活動中起獲的禁用物品等。請注意,具體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相關法規或相關案例以確保準確性。
犯本法之罪,其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沒收之。
立法理由為有效保全本法保護標的及海岸防護設施,犯本法之罪,其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例如開發物、工作物、施工材料、查獲之動物、植物、礦物、文化資產或其他海陸域資源、產製品及使用之機具應予沒收。
為有效保全本法保護標的及海岸防護設施,犯本法之罪,其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例如開發物、工作物、施工材料、查獲之動物、植物、礦物、文化資產或其他海陸域資源、產製品及使用之機具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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