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得沒入之。
海岸管理法第41條規定,根據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或第34條第1項的違法行為所產生或所得之物及所使用之物,可以進行沒入。具體而言,根據該法的規定,如果某人從事違法行為,例如非法捕撈海洋資源或使用違反法律規定的設施進行海上活動,相關的物品、財產或設施可能會被當局沒收。 範例:根據海岸管理法第41條的規定,如果有人違反法律規定捕獲禁止的珊瑚或海洋生物,或使用未經許可的海洋設施進行商業活動,相應的禁止物、農具或設施可以被當局沒收。例如,如果違法捕獲到禁止的珊瑚,根據該法條,該禁止物可以被沒收並沒入。
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為有效保護海岸地區自然人文資源及防治災害,並遏止違規獲益超過罰鍰金額所產生之投機性違規使用,因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等各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例如開發物、工作物、施工材料、查獲之動物、植物、礦物、文化資產或其他海陸域資源、產製品及使用之機具,由主管機關視情況需要予以沒入。
為有效保護海岸地區自然人文資源及防治災害,並遏止違規獲益超過罰鍰金額所產生之投機性違規使用,因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等各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例如開發物、工作物、施工材料、查獲之動物、植物、礦物、文化資產或其他海陸域資源、產製品及使用之機具,由主管機關視情況需要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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