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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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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得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岸管理法第41條規定,根據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或第34條第1項的違法行為所產生或所得之物及所使用之物,可以進行沒入。具體而言,根據該法的規定,如果某人從事違法行為,例如非法捕撈海洋資源或使用違反法律規定的設施進行海上活動,相關的物品、財產或設施可能會被當局沒收。 範例:根據海岸管理法第41條的規定,如果有人違反法律規定捕獲禁止的珊瑚或海洋生物,或使用未經許可的海洋設施進行商業活動,相應的禁止物、農具或設施可以被當局沒收。例如,如果違法捕獲到禁止的珊瑚,根據該法條,該禁止物可以被沒收並沒入。

立法沿革 1

(1040120 制定)

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為有效保護海岸地區自然人文資源及防治災害,並遏止違規獲益超過罰鍰金額所產生之投機性違規使用,因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等各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例如開發物、工作物、施工材料、查獲之動物、植物、礦物、文化資產或其他海陸域資源、產製品及使用之機具,由主管機關視情況需要予以沒入。

(1040120 制定)

為有效保護海岸地區自然人文資源及防治災害,並遏止違規獲益超過罰鍰金額所產生之投機性違規使用,因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等各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例如開發物、工作物、施工材料、查獲之動物、植物、礦物、文化資產或其他海陸域資源、產製品及使用之機具,由主管機關視情況需要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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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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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管理法第 41 條規定:「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得沒入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管理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管理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