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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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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8條,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時,管理機關及舉辦人應增設臨時性的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在增設這些設施設備時,應考慮到行動不便者和身心障礙者的通行和使用需求。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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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8 條規定:「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等設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