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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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
- 2.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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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7條規定了活動場所的主要出入口和無障礙通路周邊應該配備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和標誌。這些設施應該適合輪椅和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應該有適當的傾斜角度、清晰可辨的字體和顏色,並且可以配合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此外,地圖上應該標示供輪椅和輔具使用者使用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和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例如,如果一個活動場所有多個出入口和無障礙通路,根據這條法規,該場所應該有提供輪椅和輔具使用者使用的地圖,清楚標示出各個出入口和通路的位置和路線。地圖上的字體應該清晰可辨,並且可以配備點字或語音等無障礙設施,以便視覺障礙的人也能夠使用這些資訊。此外,該場所的出入口和通路周邊應該有適合輪椅和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的告示牌、解說牌和標誌,其中牌面的傾斜角度、字體和顏色應該能夠清晰辨識,以提供便利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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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