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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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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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的規定,活動場所的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的空間。以下是該條規定的相關內容及釋義: 1. 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根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三條的規定,活動場所的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2. 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根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的規定,活動場所應提供適合輪椅使用者使用的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等設施。這些設施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並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輪椅可及範圍的要求。此外,如果提供給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立用餐的場所,應設計成符合正向接近的要求。 3. 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根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的規定,座椅的扶手應設計在0.2公尺至0.3公尺的高度範圍內。 以上是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及其釋義。相關資料可參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六條的法規內容。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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