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應明確界定國土計畫的範圍和計畫的年限。 2. 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應參照全國國土計畫的指示事項,進行地方層面的發展和規劃。 3. 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制定直轄市、縣(市)的發展目標,包括人口、經濟和環境等方面的目標。 4. 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進行國土的基本調查和未來的發展預測,以了解現狀和未來的趨勢。 5. 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制定關於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和成長管理的計畫,包括土地利用、建設和交通規劃等內容。 6.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制定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調整和相關的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7. 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制定各部門的空間發展計畫,包括教育、醫療、交通等部門的規劃。 8. 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制定應對氣候變遷的調適計畫,包括減緩和適應的相關措施。 9.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提供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建議事項,以改善土地資源的利用和管理。 10. 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明確國土計畫中應辦事項的具體內容和負責實施的相關機關。 11. 其他相關事項:包括與國土規劃相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國土計畫應該是一項綜合性的計畫,用於指導地方的國土發展和管理。該計畫應包括各種相關的內容和措施,以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環境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應載明之事項。 二、第二款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包括計畫目標、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等。 三、第五款所定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其主要內容係指對直轄市或縣(市)國土空間研訂之國土保育保安、海洋資源利用、農業資源維護、城鄉永續發展之相關計畫內容,並指認其空間區位及範圍。 四、第六款所定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各該功能分區之分類,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及條件,予以具體落實劃設;並基於可操作、有理想性、不大幅增加成本之原則,將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轉換為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應載明之事項。 二、第二款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包括計畫目標、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等。 三、第五款所定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其主要內容係指對直轄市或縣(市)國土空間研訂之國土保育保安、海洋資源利用、農業資源維護、城鄉永續發展之相關計畫內容,並指認其空間區位及範圍。 四、第六款所定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各該功能分區之分類,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及條件,予以具體落實劃設;並基於可操作、有理想性、不大幅增加成本之原則,將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轉換為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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