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11條規定了国土计划的制定、审议和核定机关。根据该法规定,全国国土计划由中央主管机关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直轄市、縣(市)国土计划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机关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此外,如果全国国土计划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特定区域,則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與行政院相關的法律依據為「內政部組織法」。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其相關法律依據為「中央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法」。 以下是具體範例: 1. 全國国土计划的例子: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全國国土计划涉及的特定範圍,例如都市、農村、河川等領域,需要由內政部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舉例來說,如果內政部擬定了一份全國都市國土计划,該計劃的內容將會被行政院審核後予以核定,並作為該領域發展的指導方針。 2. 直轄市、縣(市)国土计划的例子: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2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国土计划需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審議,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例如,若某個縣市政府擬訂了一份該縣市的農村國土计划,該計劃需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審核後予以核定,確保其符合國家政策與規範。 3. 涉及原住民地區的全國国土計劃的例子: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全國国土计划中,如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特定区域,則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即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例如,如果要制定一份全國國土計畫,但該計畫中涉及到某原住民地區的土地利用與發展規劃,內政部將聯合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一同參與該區域的土地利用政策的制訂與規劃。
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類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程序,均統一採二級審議方式辦理,以兼顧效率及監督機制。 二、第二項明定特定區域之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之擬訂程序。
一、第一項明定各類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程序,均統一採二級審議方式辦理,以兼顧效率及監督機制。 二、第二項明定特定區域之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之擬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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