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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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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國7:國審會審議 基21:開/限/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