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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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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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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
核定
機關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
主管機關
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
原住民
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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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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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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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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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國土復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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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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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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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17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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