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計畫法第12條的規定,國土計畫的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並且作成紀錄,以作為擬訂計畫的參考。此外,國土計畫在擬訂後送審議之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公聽會,並且公告展覽和公聽會的日期、地點應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上,並且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在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參考這些意見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和計畫提交給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此外,審議的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相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在政府公報等適當方法上廣泛公開。
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併同審議結果及計畫,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立法理由一、為利民眾參與國土計畫之擬訂過程,第一項明定國土計畫擬訂過程中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公眾之意見,以加強民眾參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國土計畫之公開展覽方式、公開展覽期間內人民或團體提出意見之方式、國土計畫之審議程序及相關處理事項。
一、為利民眾參與國土計畫之擬訂過程,第一項明定國土計畫擬訂過程中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公眾之意見,以加強民眾參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國土計畫之公開展覽方式、公開展覽期間內人民或團體提出意見之方式、國土計畫之審議程序及相關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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