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計畫法第13條的規定,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在接到核定公文後的三十天內公告實施。在公告實施期間,國土計畫的相關內容應該登載在政府公報、新聞紙上,並且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廣泛宣傳。此外,直轄市、縣(市)如果未按照規定進行公告,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直接進行公告和公開展覽。 例如,在台灣的實際案例中,當地政府在完成國土計畫的擬定和核定後,會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公告和展覽。這些公告和展覽可能會在政府公報、當地的新聞紙上登載,讓公眾有機會了解國土計畫的內容。同時,政府也可能利用網際網路等現代科技手段,以確保計畫的相關資訊能夠廣泛地被公眾知曉。如果地方政府沒有按照這些法律規定進行公告和展覽,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公告和公開展覽,以確保計畫的實施。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公開展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土計畫核定後,應公告實施之期限;其公開展覽方式,除得將計畫內容重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外,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之處理方式。
一、第一項明定國土計畫核定後,應公告實施之期限;其公開展覽方式,除得將計畫內容重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外,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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