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公開展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土計畫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