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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2.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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