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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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就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行為,應尊重原住民族或部落的意見,並取得他們的同意或參與,原住民族有權分享相關利益。 例如,如果政府欲在某個原住民族的部落周邊範圍內進行土地開發計劃,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政府在進行計劃前應該先與原住民族諮商,了解他們的意見並取得他們的同意。此外,如果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對該土地及自然資源的利用,政府應與原住民族或部落進行諮商,並取得他們的同意;對於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相關的主管機關應該提供預算補償。 另外,在營利所得方面,根據法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該將一定比例的營利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中,用作回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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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