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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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 2.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 3.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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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了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承認。首先,政府認可原住民族對於其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其次,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原住民族土地的調查及相關事務,該委員會的組織及事務另以法律規定。最後,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擁有或使用的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規定。 根據該條的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擁有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並將其管理和利用之相關事項以法律進行具體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原住民族定義得知國家建立之前原住民族即已存在,是以國際間各國均尊重原住民族既有領域管轄權,並對於依附在領域管轄權所衍一的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也均予以承認,爰明訂第一項。 二、依朝野協商結論明訂第二項。 三、另由於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牽涉專精繁複之規範,且關係原住民權益甚鉅,亟需另以專法加以規定,爰明定第二項。
- 原住民名詞
一、依原住民族定義得知國家建立之前原住民族即已存在,是以國際間各國均尊重原住民族既有領域管轄權,並對於依附在領域管轄權所衍一的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也均予以承認,爰明訂第一項。 二、依朝野協商結論明訂第二項。 三、另由於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牽涉專精繁複之規範,且關係原住民權益甚鉅,亟需另以專法加以規定,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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