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0 條
- 1.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 2.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 3.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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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了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承認。首先,政府認可原住民族對於其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其次,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原住民族土地的調查及相關事務,該委員會的組織及事務另以法律規定。最後,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擁有或使用的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規定。 根據該條的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擁有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並將其管理和利用之相關事項以法律進行具體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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