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9 條
- 1.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 2.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 3.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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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內,可以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利用水資源等非營利行為。這些行為的範圍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可以指的是原住民族根據傳統文化及祭儀的需要,在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又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的原住民依傳統文化、祭儀獵捕野生動物,可以包括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及一般類野生動物。然而,原住民族需依法從事這些獵捕行為,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主管機關會定下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的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等相關事項的辦法。 此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對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依法要進行刑事制裁。這意味著,對於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行為可能會受到刑事責任的制裁。 總的來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的目的是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並尊重其傳統文化、祭儀和生活慣俗。同時,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相關規定則旨在平衡原住民族的傳統獵捕文化與保護野生動物的需求。最新的參考資料為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律解釋或修正案以及進行調查研究的報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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