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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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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原住民
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
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
非
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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