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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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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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當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和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必須取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並與他們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具體的辦法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制定。根據該條規定,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相關區域時,需要尊重原住民族的意見和權益,並與他們共同參與管理和決策。這體現了政府對原住民族土地和自然資源權利的承認,以及對促進原住民族社群與政府之間的合作和共同發展的重視。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例子來說明此條規定的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第六點:「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及其說明指出:「在國家需用原住民族領域土地時,如國家公園、水資源用地、森林用地等,應建立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經營管理的合作模式,以尊重該部落或民族的自主地位。」,爰明定政府於原住民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二、共管機制乃目前美、加先進國家在國家公園及風景區所發展之先進管理制度,該制度融合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及傳統智慧,融合多元文化及生物多樣性之概念,達到保育與文化雙贏之目標。 三、共管機制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階層人員進用一定比例之當地原住民。 (二)由當地居民提供決策之諮詢。 (三)管理方式融入當地特有文化內涵。 (四)週邊部落公共建設、產業發展與國家公園同步發展。
- 原住民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依「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第六點:「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及其說明指出:「在國家需用原住民族領域土地時,如國家公園、水資源用地、森林用地等,應建立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經營管理的合作模式,以尊重該部落或民族的自主地位。」,爰明定政府於原住民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二、共管機制乃目前美、加先進國家在國家公園及風景區所發展之先進管理制度,該制度融合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及傳統智慧,融合多元文化及生物多樣性之概念,達到保育與文化雙贏之目標。 三、共管機制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階層人員進用一定比例之當地原住民。 (二)由當地居民提供決策之諮詢。 (三)管理方式融入當地特有文化內涵。 (四)週邊部落公共建設、產業發展與國家公園同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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