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2 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當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和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必須取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並與他們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具體的辦法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制定。根據該條規定,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相關區域時,需要尊重原住民族的意見和權益,並與他們共同參與管理和決策。這體現了政府對原住民族土地和自然資源權利的承認,以及對促進原住民族社群與政府之間的合作和共同發展的重視。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例子來說明此條規定的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