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3 條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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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政府有責任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換句話說,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生活方式,並允許他們選擇自己的社會經濟組織方式、資源利用方式以及土地的擁有利用和管理方式。 根據前述資料中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我們可以得知,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並以多元主義的觀點和文化相對的角度,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根據該法第19條的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可以從事採集野生植物等非營利行為。同時,森林法的第15條規定了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土地內採取森林產物的管理規則。此外,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在已完成開墾並自行耕作或已完成造林的保留地內,需要申請耕作權或地上權。 以上是根據上述資料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的釋義,政府有責任尊重原住民族的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障其基本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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