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引用的法條內容,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4 條主要涵蓋以下內容: 1.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根據此規定,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確保原住民族地區的公共衛生和醫療需求得到滿足。政府應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的醫療網絡,提供必要的健康照護服務,並建立完善的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和後送體系,以保障原住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與推廣。 根據這條法條,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致力於進行相關研究和推廣工作。這意味著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對於傳統醫療和保健的需求,並提供相關的支持和推廣。 3. 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條法條,政府應該編列適當預算,補助距離最近的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的原住民族人民就醫、緊急救護和後送,以及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所需的交通費用。具體的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能夠獲得醫療和社會福利資源的平等機會,並為其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幫助,以確保他們的健康和福祉。舉例來說,政府可以提供免費或補助交通費用,以幫助原住民族居民前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
立法沿革 2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與推廣。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規定,並考量目前山地鄉並無醫院之設實,僅有診所四十七家(含衛生所三十一家),山地鄉地區遼闊,醫療資源普遍缺乏,原住民無法享受完整、即時之醫療服務之現況,爰訂定本條,保障原住民族之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目前原住民地區均已納入全國醫療網,並逐步建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相關工作業已起步,爰訂定本第一項,以為宣示。 三、原住民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因而造成有健保而無醫療之情形,故明定第二項乃在保障原住民族之醫療平等權,及保障原住民族傳統醫藥文化,包括藥用植物、動物和礦物等。
(1040609 修正)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與推廣。 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醫療及社會福利資源的可近性是醫療品質及照護品質的重要指標,原住民族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動輒數十公里以上,再加上居住在偏鄉的原住民又多屬經濟弱勢,無法享有和一般國民一樣的醫療資源,卻要繳交一樣的健保費用,明顯有違公平原則及偏鄉正義原則。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上述問題,自99年起已經編列預算補助原住民族遠距就醫交通費用,但該筆預算每年都只能讓民眾請領半年便用盡,無法確實滿足原住民遠距交通補助需求,況且該計畫若無法律明確規範,恐亦有人亡政息的危機。爰此,特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應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原住民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規定,並考量目前山地鄉並無醫院之設實,僅有診所四十七家(含衛生所三十一家),山地鄉地區遼闊,醫療資源普遍缺乏,原住民無法享受完整、即時之醫療服務之現況,爰訂定本條,保障原住民族之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目前原住民地區均已納入全國醫療網,並逐步建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相關工作業已起步,爰訂定本第一項,以為宣示。 三、原住民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因而造成有健保而無醫療之情形,故明定第二項乃在保障原住民族之醫療平等權,及保障原住民族傳統醫藥文化,包括藥用植物、動物和礦物等。
一、醫療及社會福利資源的可近性是醫療品質及照護品質的重要指標,原住民族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動輒數十公里以上,再加上居住在偏鄉的原住民又多屬經濟弱勢,無法享有和一般國民一樣的醫療資源,卻要繳交一樣的健保費用,明顯有違公平原則及偏鄉正義原則。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上述問題,自99年起已經編列預算補助原住民族遠距就醫交通費用,但該筆預算每年都只能讓民眾請領半年便用盡,無法確實滿足原住民遠距交通補助需求,況且該計畫若無法律明確規範,恐亦有人亡政息的危機。爰此,特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應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