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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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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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5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這意味著政府有責任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措施,以保護原住民族地區免受天然災害的危害,並在災後提供必要的支援與救助。具體的制度和優先區劃設方案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制定,以確保原住民族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得到適切保障。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立法理由九二一震災原住民地區水電供應、交通設施及聚落建築嚴重受損,災民生命財產損失甚鉅,但政府之救災及重建工作各機關各行其是,且無論在時效、物資及慰助金發放、房屋認定、組合屋搭建等,原住民受到最少的照顧及不公平的待遇,救災措施有明顯瑕疵,未能兼顧其特殊性及憲法平等權之維護,因而災後各項安置工作亂象叢生,民怨不斷,為免原住民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受到嚴重忽略,以保障原住民災害人權,爰設本條。
- 原住民名詞
九二一震災原住民地區水電供應、交通設施及聚落建築嚴重受損,災民生命財產損失甚鉅,但政府之救災及重建工作各機關各行其是,且無論在時效、物資及慰助金發放、房屋認定、組合屋搭建等,原住民受到最少的照顧及不公平的待遇,救災措施有明顯瑕疵,未能兼顧其特殊性及憲法平等權之維護,因而災後各項安置工作亂象叢生,民怨不斷,為免原住民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受到嚴重忽略,以保障原住民災害人權,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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