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5 條
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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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5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這意味著政府有責任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措施,以保護原住民族地區免受天然災害的危害,並在災後提供必要的支援與救助。具體的制度和優先區劃設方案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制定,以確保原住民族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得到適切保障。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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