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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6 條

  1. 1.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2. 2.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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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6 條,政府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的責任,並要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以及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權益。此外,政府對於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等方面有經濟上無力負擔的人,可以提供相應的補助。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憲法第 155 條規定了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其中地方政府也應共同負擔社會保險的費用。此外,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且地方政府對於法人等營利事業也應負擔相應的保險費。 基於這些法律規定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6 條所託付的職責,政府應該在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上積極努力,建立適合原住民族的社會安全體系。同時,對於無力負擔社會保險和醫療福利資源費用的原住民族成員,政府應提供相應的補助,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 例如,在原住民兒童福利方面,政府可以提供經濟補助和社會支援,確保他們獲得良好的教育和照護。對於原住民族的老人和婦女,政府可以提供適當的醫療和福利資源,以維護他們的健康和生活品質。對於身心障礙者,政府可以提供專門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措施,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和照顧。 總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6 條要求政府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和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政府應提供相應的補助,以協助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使用醫療福利資源,特別是對那些經濟上無力負擔的人。這些要求符合憲法的規定,並支持原住民族的社會福利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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