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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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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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資料,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7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這表示政府在原住民族的儲蓄互助與合作事業方面應予以支持和輔導,並且可以提供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然而,這項條款並未明確規定具體的支持和優惠措施的內容,適用於這項條款的相關法律文件可能具有進一步的規定和解釋。因此,詳細的支持和優惠措施可以從相關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中找到。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
立法理由原住民族社會的發展需求,除了政府行政公權力的積極協助外,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和培養自助互助的原住民族合作事業更是重要,不僅符合經營互助、利得分享的原住民族傳統,也較能抗禦資本主義市場的侵蝕。
- 原住民名詞
(0940121 制定)
原住民族社會的發展需求,除了政府行政公權力的積極協助外,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和培養自助互助的原住民族合作事業更是重要,不僅符合經營互助、利得分享的原住民族傳統,也較能抗禦資本主義市場的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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