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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8 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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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在原住民族地區之外的原住民,應該提供保障和協助,包括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和社會適應等事項。這意味著政府應該提供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居住在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能夠享有上述權益並獲得相應的支援和協助。 根據相關資料,政府通常透過不同的方式來實現對居住在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的保障和協助。例如,在健康方面,政府可以提供原住民族的醫療保健服務,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在就學方面,政府可以提供教育資源和經濟援助,以確保他們能夠接受良好的教育。在就業方面,政府可以提供就業機會和職業培訓,以促進他們的就業。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居住在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能夠適應社會並享有平等的機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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