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9條的內容要求全國國土計畫必須包括以下事項: 1. 計畫的範圍和年期 2. 國土永續發展的目標 3. 基本調查和發展預測 4. 國土空間發展和成長管理策略 5.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和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6. 各部門的空間發展策略 7. 國土防災策略和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8. 促進國土復育的地區劃定原則 9. 應辦事項和實施機關 10. 其他相關事項 此外,如果國土計畫中涉及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的相關計畫內容,可以另外以附冊的方式定義。 參考資料: - 國土計畫法(最新修正版) -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版)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七、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九、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其他相關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前條第二項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全國國土計畫內容應載明之事項。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土永續發展目標,包括人口、產業與重要公共設施及自然資源等之目標規劃。 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其主要內容係指對全國國土空間研訂之都會區域與特定區域範圍之規劃,及國土保育保安、海洋資源利用、農業資源維護、城鄉永續發展之相關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則係達成永續發展目標所為之策略。 四、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依據第十九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順序、條件、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包括住宅、產業、運輸、公共設施及環境保護設施等涉及空間區位之規劃內容。 六、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係指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及國內特殊地理條件需要,針對整體國土空間所訂定因應天然災害之相關調適策略。 七、第二項明定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擬訂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擬訂之。 八、第二項規定之都會區域計畫,其規劃內容應載明事項,包括:(一)都會區域範圍。(二)現況分析及課題。(三)都會區域發展目標及策略。(四)都會區域成長管理。(五)都會區域部門空間發展。(六)其他相關事項。。 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區域計畫,其規劃內容應載明事項,包括:(一)特定區域範圍。(二)現況分析及課題。(三)發展目標及規劃構想。(四)治理及經營管理規劃。(五)土地利用管理原則。(六)其他相關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全國國土計畫內容應載明之事項。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土永續發展目標,包括人口、產業與重要公共設施及自然資源等之目標規劃。 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其主要內容係指對全國國土空間研訂之都會區域與特定區域範圍之規劃,及國土保育保安、海洋資源利用、農業資源維護、城鄉永續發展之相關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則係達成永續發展目標所為之策略。 四、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依據第十九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順序、條件、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包括住宅、產業、運輸、公共設施及環境保護設施等涉及空間區位之規劃內容。 六、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係指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及國內特殊地理條件需要,針對整體國土空間所訂定因應天然災害之相關調適策略。 七、第二項明定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擬訂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擬訂之。 八、第二項規定之都會區域計畫,其規劃內容應載明事項,包括:(一)都會區域範圍。(二)現況分析及課題。(三)都會區域發展目標及策略。(四)都會區域成長管理。(五)都會區域部門空間發展。(六)其他相關事項。。 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區域計畫,其規劃內容應載明事項,包括:(一)特定區域範圍。(二)現況分析及課題。(三)發展目標及規劃構想。(四)治理及經營管理規劃。(五)土地利用管理原則。(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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