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8條規定了國土計畫的種類和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在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可以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研擬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的相關內容。同樣,直轄市、縣(市)政府也可以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的相關內容進行共同研擬,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則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的規定。此外,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以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的部門計畫,也應該遵循國土計畫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土計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22)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土計畫之類型,分為全國國土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二種。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及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環境變遷及解決跨域整合議題,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本法各計畫間之關係。全國國土計畫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上位計畫;國土計畫為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部門計畫之上位計畫。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明定國土計畫之類型,分為全國國土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二種。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及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環境變遷及解決跨域整合議題,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本法各計畫間之關係。全國國土計畫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上位計畫;國土計畫為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部門計畫之上位計畫。
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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