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計畫法第7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分別針對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國土計畫審議會進行規定。根據該條,這些審議會的設立都需要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辦理相關事項。 根據最新資料,國土計畫審議會的職能包括以下事項: - 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行政院)。 - 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行政院)。 - 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中央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中央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中央主管機關)。 - 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中央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些審議會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國土計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透過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的合作來提高審議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舉例來說,根據國土計畫法,直轄市的國土計畫變更須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進行審議。若有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申請或變更情況,該審議會也需要召開相應的會議進行評估和決策。這些都是該法規的規定範圍之內。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立法理由為使國土計畫之審議符合公平公開原則及踐行一定程序,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協調相關國土計畫之參與人員及辦理事項。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五、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為使國土計畫之審議符合公平公開原則及踐行一定程序,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協調相關國土計畫之參與人員及辦理事項。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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