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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共同促進國土之永續發展。 二、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 三、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四、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五、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 六、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 七、都會區域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加強跨域整合,達成資源互補、強化區域機能提升競爭力。 八、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地形、地貌、地物、文化特色及其他法令所定之條件,實施整體規劃。 九、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十、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 十一、土地使用應兼顧環境保育原則,建立公平及有效率之管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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