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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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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2. 2.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3. 3.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18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需要解釋: 1.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這一項規定說明了在制定或變更國土計畫時,主管機關有權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調查或勘測。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進入。唯一的例外是進入國防設施用地,必須獲得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的同意。 2. 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這一項規定要求進行調查或勘測的人員,在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前,應出示相關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或足以識別身份的標誌。對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的土地進行調查或勘測,則需要在七天前通知該土地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3.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這一項規定說明了在進行調查或勘測時,可能需要移除或拆除地上的障礙物。如果這樣的行為導致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應提供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應根據協議來確定。 參考資料:《國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1

(1041218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前,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立法理由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而須進行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之相關處理程序及後續損失補償。

  • 主管機關名詞
  • 占有人名詞
(1041218 制定)

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而須進行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之相關處理程序及後續損失補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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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有人、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計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計畫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