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為擬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等相關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從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 根據這個條款,主管機關有責任蒐集和整合國土規劃的基礎資訊,並獲得有關機關的協助。中央主管機關還應定期進行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和土地利用監測。 具體執行細節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2. 前項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個條款規定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和土地利用監測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3. 第一項資訊之公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 按照這個條款,有關第一項的資訊公開,應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國土計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19) - 政府資訊公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1)
為擬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等相關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從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 前項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資訊之公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及環境敏感地區等相關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從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等相關作業。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三、第三項明定國土規劃相關資料之公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及環境敏感地區等相關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從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等相關作業。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三、第三項明定國土規劃相關資料之公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