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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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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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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擬訂國土計畫,
主管機關
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等相關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從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
前項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資訊之公開,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
之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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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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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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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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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國土復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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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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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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