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計畫法第22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在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根據各級國土計畫的國土功能分區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並編定適當的使用地,並實施管制。這條法規主要涉及到國土功能分區圖的製作和使用地的管制。根據第2項的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除了加強國土保育的部分之外,應在國土計畫所指定的一定期限內完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最後,第3項規定了國土功能分區圖的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作業辦法,這些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土保育和合理利用,並進一步改善生活環境和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 國土計畫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12日) - 內政部國土計畫網站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實施管制。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 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土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係按土地資源條件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並引導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後,再據以訂定使用項目,與現行區域計畫法架構下,以現況編定使用地,並僅以使用地訂定容許使用項目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不同。再者,因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使用後,配合變更使用地,故使用地編定類別除不具穩定性,與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原則不得變更之情形有別,其後續變更編定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權責辦理。是以,使用地編定程序尚無須經內政部核定,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惟考量使用地編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應訂定明確辦理程序,包含公告周知等,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使用地繪製之相關辦理事項,納入本項授權之繪製作業辦法內規範。
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國土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係按土地資源條件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並引導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後,再據以訂定使用項目,與現行區域計畫法架構下,以現況編定使用地,並僅以使用地訂定容許使用項目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不同。再者,因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使用後,配合變更使用地,故使用地編定類別除不具穩定性,與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原則不得變更之情形有別,其後續變更編定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權責辦理。是以,使用地編定程序尚無須經內政部核定,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惟考量使用地編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應訂定明確辦理程序,包含公告周知等,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使用地繪製之相關辦理事項,納入本項授權之繪製作業辦法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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