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將經許可之使用計畫書圖、文件,於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得視實際需要,將計畫內容重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前項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應作為範圍內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土計畫法 第2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