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27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過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核發的使用許可應該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公開展覽,展覽期間不得少於30天。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將該計畫的重點內容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廣泛宣傳。此外,前項許可使用計畫中的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和強度應該成為該範圍內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 參考資料:國土計畫法(中華民國政府公布資料)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將經許可之使用計畫書圖、文件,於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得視實際需要,將計畫內容重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前項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應作為範圍內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應將經許可之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另得視實際需要將計畫內容重點以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二、第二項明定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應作為範圍內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以落實計畫管制原則。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應將經許可之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另得視實際需要將計畫內容重點以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二、第二項明定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應作為範圍內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以落實計畫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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