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的解釋如下: 1. 核發使用許可案件後,主管機關需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用於處理與國土保育相關的事項。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應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以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影響費可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的土地作為抵充。 範例:如果一個申請人獲得使用許可,並且計劃在一塊土地上建造一個房屋。這個申請人需要支付國土保育費給中央主管機關,以用於保護土地資源。同時,他也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付影響費,以改善附近的公共設施。 2. 收取影響費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前項所指定的用途使用這筆費用。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申請人可以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退還已繳納的影響費。 3. 如果第一項的影響費是為了配合整體國土計畫的推動、指導等目的,或者其他法律規定有同樣性質費用的收取,可以進行減免。 4. 國土保育費和影響費的收費方式、費率、使用期限、用途、影響費的減免和退還、可建築土地的抵充範圍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 5. 第一項的影響費可以成立基金,基金的保管和運用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定。 參考資料:《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作為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之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前項影響費後,應於一定期限內按前項用途使用;未依期限或用途使用者,申請人得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返還已繳納之影響費。 第一項影響費如係配合整體國土計畫之推動、指導等性質,或其他法律定有同性質費用之收取者,得予減免。 前三項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之收費方式、費額(率)、應使用之一定期限、用途、影響費之減免與返還、可建築土地抵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保管及運用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使用許可案件應收取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並明定收取之目的及用途。 二、國土保育費之收取,係考量使用許可後對於整體環境有一定程度之衝擊影響,且本法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均有不同程度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為維護整體環境及公共利益原則下,收取之國土保育費屬特別公課。影響費之收取,則係考量使用許可獲准後,帶來地區性之開發活動,產生服務人口成長與地方經濟所需之公共設施需求問題,故申請人除使用許可範圍內所需公共設施應提供以自足,應對使用許可範圍外因使用許可後產生既有公共設施之衝擊予以負擔,故影響費為基於成長付費概念下之特別公課。未來相關特別公課之收取仍依本法規定為準,或由國土保育費收取後依性質分配予上開基金,爰本法制定後,森林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將配合調整修正,以避免重複收取。 三、第二項明定影響費應於期限內按前項用途使用,否則申請人得要求返還已繳納之影響費,以落實專款專用。 四、第三項明定影響費得予減免之情形。 五、第四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之收費方式、費額(率)、用途、影響費之減免與返還、可建築土地抵充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六、第五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之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及訂定保管及運用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使用許可案件應收取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並明定收取之目的及用途。 二、國土保育費之收取,係考量使用許可後對於整體環境有一定程度之衝擊影響,且本法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均有不同程度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為維護整體環境及公共利益原則下,收取之國土保育費屬特別公課。影響費之收取,則係考量使用許可獲准後,帶來地區性之開發活動,產生服務人口成長與地方經濟所需之公共設施需求問題,故申請人除使用許可範圍內所需公共設施應提供以自足,應對使用許可範圍外因使用許可後產生既有公共設施之衝擊予以負擔,故影響費為基於成長付費概念下之特別公課。未來相關特別公課之收取仍依本法規定為準,或由國土保育費收取後依性質分配予上開基金,爰本法制定後,森林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將配合調整修正,以避免重複收取。 三、第二項明定影響費應於期限內按前項用途使用,否則申請人得要求返還已繳納之影響費,以落實專款專用。 四、第三項明定影響費得予減免之情形。 五、第四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之收費方式、費額(率)、用途、影響費之減免與返還、可建築土地抵充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六、第五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之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及訂定保管及運用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