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26條規定了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檢具的書圖文件,以及主管機關審議案件時應考量的條件。根據該法第26條的規定,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檢具以下書圖文件: 1. 申請書及使用計畫。 2. 使用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但特定情況下可能免附。 3.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的文件。 4. 興辦事業計畫已經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的文件。 5. 其他必要的文件。 另外,根據國土計畫法第2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時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的容受力。根據不同的國土功能分區特性,如果審議結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許可使用: 1. 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必須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和災害防止進行適當規劃,並對這些使用所帶來的生態環境損失採取彌補或復育的有效措施。 2. 農業發展地區:需要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和水資源供應的完整性,避免對其他農業生產環境的使用產生零星影響;如果需要興建農業相關設施,則應限制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設施。 3. 城鄉發展地區:需要考慮都市成長管理、發展趨勢的相關影響、公共建設計畫的時程、水資源供應以及電力、瓦斯、電信等基礎設施的完備性。 具體的審議規則、文件內容、格式以及許可條件的具體規定等,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 二、使用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但申請使用許可之事業依法得為徵收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得申請重劃者,免附。 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四、興辦事業計畫已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之文件。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依各國土功能分區之特性,經審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許可使用: 一、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就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之規劃,並針對該使用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採取彌補或復育之有效措施。 二、農業發展地區: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水資源供應之完整性,避免零星使用或影響其他農業生產環境之使用;其有興建必要之農業相關設施,應以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有關者為限。 三、城鄉發展地區:都市成長管理、發展趨勢之關聯影響、公共建設計畫時程、水資源供應及電力、瓦斯、電信等維生系統完備性。 前二項使用許可審議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內容、格式、許可條件具體規定等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應檢具之書圖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主管機關應依各國土功能分區之特性,就相關條件審議後,得許可使用。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使用許可審議規則。另配合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程序簡化之規定,其許可使用計畫書、圖得併同簡化,並於使用許可審議規則訂定簡化內容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應檢具之書圖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主管機關應依各國土功能分區之特性,就相關條件審議後,得許可使用。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使用許可審議規則。另配合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程序簡化之規定,其許可使用計畫書、圖得併同簡化,並於使用許可審議規則訂定簡化內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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